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运输单位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有关条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五)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十六)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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