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安置补偿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三)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四)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五、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一)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城市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城市政府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其职工住房,所拆出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宗地住户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建设。
(三)城市核心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对象的审核应严格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规定程序,保障对象所在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六、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