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三)市、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其他收益以及地方转借国债中安排的资金。
七、政策支持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出让后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政府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政府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