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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 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38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9]227号)文件精神,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要加大征缴工作力度,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劳保基金收缴、清缴管理的目标任务,确保征缴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劳保基金缓交审批程序

  1、劳保基金原则上不得办理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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