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等项目,如建设资金不足确需缓交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手续。
2、房地产等社会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缓交。
3、目前已经办理缓交的项目,除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已办理缓交的劳保基金,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由建设部门全部清缴,并收缴企业缓交期间应付的滞纳金。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清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接受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同时,将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汇报。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基金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停止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缴分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宁财<综>发[2001]293号)文件中“关于劳保基金相互划转后,直接进入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各自支出帐户”的规定。撤销建设主管部门或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返还(划拨)账户和经费账户。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余额清算并划转到指定财政(国库)专户。自治区、市、县(区)相互之间代收的基金,应在每季末10个工作日之内,由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核实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互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劳保基金相互划转到相应的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不断完善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1、建立与财政管理相适应的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完善优化劳保基金财务管理流程,监督企业按规定及时缴纳并用好劳保基金。
2、建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考核之中。
3、每季度安排拨付给企业的基金由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支出计划,按下达的支出计划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4、扩大劳保基金使用范围。劳保基金在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交纳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到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拨付劳保基金。
5、取消二次拨付管理规定。劳保基金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金拨给施工企业后,年度基金仍有结余的,可由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结余基金计入该企业专户,其专户积累的基金用于该企业“以丰补欠”,确保施工企业及时向社保部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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