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二)对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工程,市墙改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审批用地取土,促使粘土制品产量逐年减少。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足额征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各项税金,严禁按简易办法征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建设局局长李文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郭彦军同志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六、自2010年5月1日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石政发〔2005〕30号)停止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黏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