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靠实责任,强化督查,切实抓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交上级机关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履行报送备案职责,防止漏报,杜绝瞒报,切实把抽象行政行为完全置于监督之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督查,定期核查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制定机关故意瞒报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14条和《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
29条的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恪尽职守,严格把关,继续加大审查纠错的力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法制机构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省政府法制办要继续努力做好省级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为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备案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对于审查发现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内容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纠正意见,逾期不修改或不纠正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以此树立备案监督的权威。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问题的处理,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
(三)落实制度,强化监管,维护抽象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一要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坚持有效期制度既能保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又能防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实际脱节,出现“过期使用”、“超期服役”等情况。今后,各级政府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明确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并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必备要素之一。对于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时要予以纠正。二要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解释与其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行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也不得授权其他机构解释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三要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每隔5年对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四要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和答复,不得拒绝和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