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12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凡涉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设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凡涉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 修改岩土层的岩土参数与岩土工程评价;
3. 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补充勘察的工程;
4. 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或地基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5. 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与勘察成果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改变总平面中的位置;
(4)改变建筑的墙体或保温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