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形式以及变更位置的;(7)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
2. 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及抗震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改变地基、基础方案及基础埋置深度;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结构专业相应变更。
3. 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 暖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5. 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应满足现行勘察设计深度规范、标准要求,其份数应与原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份数相一致。
四、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 原审查机构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 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补充合同;
4. 规划部门批淮的规划设计条件;
5. 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l套;
6. 由勘察单位出具的补充勘察报告或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7. 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的内容:
1. 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2. 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3. 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重新签订工程勘察设计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