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
(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