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
(六)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质量检验、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