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
  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回填超过设计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责任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未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对边坡与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