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江株洲段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湘江株洲段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湘江株洲段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湘江株洲河段砂石管理,规范开采行为,保障湘江防洪、通航安全,保护湘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津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经营。凡在湘江株洲段范围内开采、运输、堆存以及经营砂石等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市法制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海事局等部门以及株洲县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合管理办公室,联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各派一名人员任副主任,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模式。
第四条 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处理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经营过程中的许可、处罚、监督、征收税(费)等方面的问题。联合管理办公室在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如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