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砂石开采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深度和时限;
(二)开采活动不得影响堤防、闸坝、通航等交通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危及跨河桥梁、管线等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湘江河势和生态环境;
(三)开采现场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运输、装卸、堆存、经营砂石时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砂石开采合理、科学、有序发展,在砂石开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权限予以处罚。
(一)无砂石开采许可手续擅自开采砂石的;
(二)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或超出许可量采砂的;
(四)破毁河堤或擅自占用滩地、农田修筑运砂道路、砂石堆场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开采、运输、经营砂石税费的;
(六)擅自转让、买卖砂石开采权的;
(七)其它违反砂石开采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联合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砂石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砂石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不认真及时予以查处的,视为不作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开采砂石管理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砂石开采、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行为,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审批流程、人员抽调、执法监督方式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