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执行国家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三)承担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工作任务;指导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牵头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统一管理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中心和普查中心。
(七)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统计工作。
(八)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及人员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提高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建设现代统计信息网络,与市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增强统计对决策的支持功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统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并以本地区GDP增幅为标准,逐步增加统计业务工作人员。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实际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醴陵市和攸县不少于20人;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中心业务工作人员3人以上;普查中心工作人员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