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工作实绩进行巡查评比考核,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本规范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驻株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