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企业遴选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再融资”仅指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方式实现股权性货币流入的行为,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仅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仍需扣除发行费用或控股股东认购部分)。上市公司债权性融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境外著名的主流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亚洲的香港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主板;欧洲的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法国巴黎交易所及英国伦敦交易所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非上市企业为实现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已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三)对西安市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对在国内股票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

  (一)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国内收购西安市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