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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补助和奖励的,除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及完成初步审核;初审结果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持续监管与督查

  第十九条 申请或已取得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尚处在持续监管期内的,应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2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3月内上报。

  第二十条 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有权对申请奖励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对报送信息及时性及质量将纳入评奖的考核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承诺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股改、上市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09年6月30日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5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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