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发〔2010〕9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4日
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
2、将2009年6月30日以前,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经各级政府确认为困难企业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3、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4、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