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2011年,实现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一卡通”。同时建立本市行政区域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居住或工作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
2、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建设。2010年实现参保人在深圳和东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时结算。
3、2010年,选择1个县(区)试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4、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市、县(区)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
6、从2010年起,用两年时间健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服务网点)和定点机构,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从2010年起,在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确保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执行省制定的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
3、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3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