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