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资料、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全文的途径;
(六)联系部门;
(七)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照本制度第六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采取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网站发布;
(二)在《惠州日报》公布全文或者发布指引;
(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设置公告的链接。
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开公众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发布公告后,可以通过座谈会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根据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包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听取意见。
第十条 座谈会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由公众代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2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与会单位和参加人员。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记录,并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听证会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代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