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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的,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有关程序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复杂问题和专业性特强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以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提出咨询意见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结束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认真研究咨询论证专家的意见,并适时向有关专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公众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颁发之日起20日内,采取以下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
  (一)通过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二)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三)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惠州日报》上全文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征求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提出的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可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向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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