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违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立项后,其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的,依据《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第四十八条 违反《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