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章 燃气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投资预算5‰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出租、出借、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