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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6. 各市、各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并上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建设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做出最终结论。
  四、动态考核结论
  1.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2次及以下: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80%且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60%。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2次及以下:
  ①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80%;
  2.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3次: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50%~80%之间且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5%~60%之间。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3次:
  ①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80%~60%之间;
  3.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50%;
  (2)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5%,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60%;
  (3)建筑业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4次及以上。
  (4) 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达不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无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4. 劳务企业只要上报统计局统计报表,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即定为合格。
  5. 2007年元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暂不考核经营规模,但考核企业向统计局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凡2007、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均未上报统计数据,经复核后动态考核结论最高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且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企业。若企业已上报2007、2008年任意一年或2009年上半年统计数据,动态考核结论即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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