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担相应工作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或证明;
(三)电梯操作和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保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使用电梯数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