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地在市卫生局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应急医疗队伍人员市级不少于6O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