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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2、严格分类监管。

  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组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考评,根据考评等级进行分级监管。

  3、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_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合分类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和县(市、区)政府全面排查整治结束后,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抽查;省、市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将抽调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各县(市、区)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主要检查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各县(市、区)政府公示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整改无望的企业,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本行政区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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