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群众已向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应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久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落实制度,严格问责。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级、各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七)搞好总结,及时上报。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 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将检查工作情况每周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上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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