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工种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定于7月17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于7月18日至19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工考办。技师评审由省工考办统一组织,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培训收费
技师资格考核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六、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且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套改了技师工资和1993年10月1日后至《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下发前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对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审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2.对2009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师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本次考评的申报程序和考试科目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对参加此次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考试成绩合格且评审通过取得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者,机关岗位职数设置和技师聘任指标的控制,仍按陕人办发〔2003〕5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各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勤技能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5.对在考试中具有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并通报全省。其他违纪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
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6.各市及省属各单位拟于下年度组织考核的非统考工种,须在本年度12月底前向省工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工考办在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年度考核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关系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及待遇相结合的用人激励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认真做好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的准备工作。受委托的考核机构,一定要严密组织、高度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2010年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
2.2010年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统考工种考核收费标准
3.2010年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特殊行业工种考核时间及考核收费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工种: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时间
| 已考取高级工岗位证书
| 申报技师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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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证书号
| 取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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