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2号令公布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包括部分和全部销售额为免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等征管软件及时统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户,并按照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告知纳税人。
二、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根据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下列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实地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