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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电力行业:淘汰6家企业的9台小火电机组,总容量30万千瓦。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12处,通过资源整合减少矿井35处,淘汰产能187万吨。

  焦炭行业:淘汰4家企业的i3座焦炉,产能126万吨。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440万吨,其中淘汰30家企业的炼铁高炉49座,产能1240万吨;淘汰3家企业的炼钢转炉7座,产能200万吨。

  建材行业:淘汰87家企业的129座水泥机械化立窑,产能1260万吨;淘汰5家企业的平板(格法)玻璃生产线6条,产能464万重量箱。

  轻工行业:淘汰26家造纸企业的64条生产线和63台(套)生产设备,产能40万吨;淘汰14家制革企业的678个转鼓,产能600万标张;淘汰1家企业的落后酒精生产线1条,产能2万吨。

  纺织行业:淘汰6家企业的落后印染设备197台(套),产能3亿米;淘汰1家企业的落后化纤生产设备4台(套),产能1万吨。

  各设区市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要按照

  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相关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省工业和信患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2Y-作责任,实行市长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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