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函〔2010〕49号 2010年4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0年4月1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着力于破除一切影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障碍,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善于把党的主张、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善于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实现从重视管理向管理服务结合转变,从偏重公民义务向注意维护公民权利转变。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遵循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在起草送审阶段,起草部门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认真分析产生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络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立法项目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笔录要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起草部门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政府。在立法协调时,要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客观公正地解决立法矛盾。
三、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新形式,畅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渠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向广度、深度发展,实现公众的有序参与、广泛参与和有效参与。要采取措施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筛选、草案起草、审查修改等政府立法的各个环节。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政府立法草案都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给公众预留充足的时间。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全面收集、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