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54号 2010年4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优化农村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耕地规模经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整治的统一要求,以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分年度下达土地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确保农村土地整治按规划、分步骤进行。
(二)占补平衡、保护耕地。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先选择增加耕地潜力大的行政村进行整治,腾出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保障、耕地保护有成效。
(三)增减挂钩、统筹发展。村庄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农村建设用地需要。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积极开发、注重保护。保持农村风貌和地方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实际需要。
(五)尊重民愿、维护权益。在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土地整治的参与者、受益者,享受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