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典型引路、规范推进。优先安排增加耕地潜力大、村民意愿强、政府积极性高、资金有保障的农村进行土地整治,优先安排省级新民居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区分不同类型,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村,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整治规划。各级政府要坚持规划先行,抓紧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以农田整治为基本任务,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方向,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增加耕地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为重点,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土地整治规划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农业发展、交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紧密衔接,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大力开展农田整治。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统筹推进整治区域内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及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为促进耕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整治后的耕地要严格管理,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控,抓好地力监测,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

  (三)规范推进村庄整治。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新民居建设,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对经济条件好、居民点布局分散的村庄,实施迁村并点;对生产生活条件差、存在重大地质和气象灾害隐患、不适宜居住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对村庄建设零乱、土地利用低效的“空心村”,实施旧村改造。在进行村庄整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变其用途;调整公共文化设施预留地须依法进行,重新确定的预留地不得少于原面积。通过村庄整治,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民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土地整治后,尽量维持原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加强土地权属确定工作的法律指导,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