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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鼓励政策

  (一)实行周转用地政策。纳入土地整治计划的村庄,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启动村庄改造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后提供周转用地。使用周转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本县(市)范围内有偿转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在农村土地整治中,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外,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市)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时,适用上述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和省农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农口资金中的相关土地整理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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