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品牌战略促进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要按照示范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工作目标和推进办法,加大督导、服务和考核奖惩力度,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示范企业要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加快发展和扩大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内生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要不断集聚科技人才,创新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要围绕品牌建设,以不断提高质量、创新产品为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产品档次;要加强品牌经营,完善营销网络和市场网络,不断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积极借鉴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加强品牌宣传,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资源配置优先政策。对示范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重点项目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及政府接待中,同质同价优先选用;其重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项目可在省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贴息、补助。
实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激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和省政府质量奖的示范企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创造良好政务环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各种评比、命名和表彰活动,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品中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有率和发明专利比例,不断提高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制定和完善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让和先进技术推广,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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