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督学聘任范围与任期: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或教师;
(二)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部门副局级以上领导或学校领导,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应当履行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
(五)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市督学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督学的聘任程序
市政府设立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常务主任委员。
聘任的具体事务由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采取单位推荐和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督学的拟聘人选后,报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聘名单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
第六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