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
(赣府发〔2010〕13号 2010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支持和推动金融改革发展,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金融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09年,我省金融业融资额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85%,金融业上缴税收占全省税收总额的4.5%,金融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7%。当前,我省正处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进一步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就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加快完善我省金融体系
(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江西。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对来赣新设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资助,并在经营场地选址、财政性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三)加大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试点工作,在落实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加大机构延伸服务支持力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行,实现城商行在总行所在地县域的全面覆盖。对新入驻的金融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