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乌政办[2010]1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和竣工验收。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环境影响、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和结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深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供以下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组成。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原审批部门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凡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超概算且性质严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