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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制度。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合理安排政府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年度基建计划制度。在项目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须申报年度基建计划,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手续、施工图、年度投资预算、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取得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监理、安装的招投标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二、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对我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坚决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严肃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者,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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