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1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市建筑用能结构,指导、扶持和规范我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治理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试点示范,大力推进电能、地热能、中水资源等清洁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逐步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完成71万平方米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1万平方米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建设,20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监测系统的安装。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电热采暖、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低能耗建筑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我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三、工作原则和推广范围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节能环保和积极稳妥的原则。推广范围:一是电网容量、水文地质资源等满足要求的建筑;二是不便采用集中供热的建筑;三是优先考虑城市中心城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保护区等严控区的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遵循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建筑节能和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推广范围: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区域的建筑,优先考虑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