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所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八条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内设职能机构之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就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协调、核审、审批及研究决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条 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申请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集日期。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二十四条 收集和保全证据应当及时、合法,保证证据全面、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