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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二〇一〇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配齐配足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要从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需要,健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职业安全、应急救援、冶金机械、综合监管等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巩固乡镇安监站建设成果。要进一步完善村(企)安监机构建设,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设立专职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条件。

  3.严格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加大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4.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5.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依照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法律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各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相互衔接,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有关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得力,切实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

  (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方面

  1.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力度。各级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安全监管装备和设备,为加强监督检查提供设备保障。要增加引导性投入,推动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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