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四个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其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奖励本辖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

  (二)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5-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3-5万元。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3-5万元。

  (三)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8-15万元。

  (四)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五)对评为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

  (六)对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的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3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以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重点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分别划出15%给予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