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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10]1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直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一季度以来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春季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按照4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继续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目前气温逐渐转暖,易燃、易爆和火灾隐患逐渐增多,露天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陆续复工生产,旅游、运输、农机活动也更加频繁等特点,通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认真解决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3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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