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