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项目验收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验收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