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县、区(市)除完成上述指标具备评奖资格外,还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完成计划100%,上中等烟率85%以上,收购等级合格率80%以上。
(2)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未出现严重超产现象或较大的社会矛盾(烟农堵路、上访等情况)。
(3)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作扎实,烟叶质量得到提升,收购秩序良好,无收购矛盾发生。
(二)先进乡镇获奖条件
1.烟叶收购量在万担以上的乡镇,同时100%完成分解生产收购计划,上中等烟率达到85%以上。
2.专业化育苗100%,专业化机耕达40%以上,专业化植保、烘烤、分级达30%以上。
3.上部烟叶一次性砍烤达到80%以上。
4.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
5.收购秩序良好,无烟农群体性事件发生(收购场所无打架斗殴,无烟农群体堵路、上访等)。
6.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验收合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参加评选。
三、奖励标准
(一)县、区(市)按100分制考核内容考核评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6元;90~95分(含90分)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5元;90分以下,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4元;计算奖励的烟叶收购数量,在分解下达生产收购计划内按比例套算。
(二)评定先进县(市)6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三)评选万担以上的先进乡镇30名给予表彰,奖金各0.5万元。
四、其他规定
(一)各地烟叶收购实绩以法定统计报表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奖励,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表彰奖励。
(二)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以省、市烟草公司和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样和检查结果为准。
(三)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烟草公司各承担50%。
(四)各地奖金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作对抓烟干部职工的奖励,其中的30%用于奖励烟草部门员工。